股权转让的部分怎么计算

2025-02-25 03: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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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第四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第五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见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回答2:

(1)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之为“议价法”。

(2)股权转让价格以工商登记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它可以称为“出资法”。

(3)股权转让价格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可称“净资产估值法”。

(4)根据审计评估价格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评估法”。

(5)股权转让价格为拍卖价格、售出价格。

这些方法各有优点,但也各有缺点。出资法和净资产值法确定的股权价格简单明了,易于计算和操作;评估法可以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和资产的清算和核实来反映公司的资产情况。拍卖方式引入了市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股权的市场价值。
然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决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处于动态变化中,股东权益出资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股东权益未经评估直接转让给原金额,无疑这混淆了权益和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资产虽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并不能反映资金流量等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计和评价可以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和估计公司的大部分经营情况,但不能反映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拍卖时,拍卖时间一般较紧,转让方与受让方往往无法进行更直接的沟通。
如果不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些方法,就会造成股权的滥用,侵害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股权转让价格协议,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会导致股份转让无效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保护股票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尽量反映该方式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来确定价格。可以先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整体评估和审计,确定转让基准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谈判确定转让价格。也可以根据公司不良资产比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或引入拍卖、出售的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股权转让。

回答3:

1、根据你的表述,假定公司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就是甲乙丙三方协议各出资6万元总计18万元;
2、甲实际出资17万元,认缴出资全部到位,多出17-6=11万元为公司借甲的款项(这部分钱公司没有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前提下);
乙实际出资2万元,欠缴出资款6-2=4万元;
丙实际出资6万元,认缴出资全部到位;
3、 认缴出资 公司欠股东款 股东欠公司款 公司欠股东款余额
甲 6 11+13 19 5
乙 6 0 4-1+8 -11
丙 6 10 10 0
4、公司净资产=固定资产10万+应收款2万+现金2万+其他应收款11万(乙股东)-应付款9万-其他应付款5万(甲股东)=11万元
5、三位股东各占股比为33.33%,11万元小于注册资本18万元,公司实际上亏了7万元;
三位股东的股权价值=11*33.33%=3.67万元
6、此时,乙丙向甲转让股权,甲只需向乙丙各支付3.67万元;同时乙股东应归还借公司款11万元。
7、在这里强调的是,股东借公司款不能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混淆冲抵,股权转让款是股东之间的事。最好在股权转让之前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一下审计。
不明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回答4: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应答时间:2021-04-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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