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处分和毕业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处分的补充规定 学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学生每学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 (1)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档案中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按照学校违纪处分规定给与教育或纪律处分。 (2)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3)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根据处分流程确定处分后,在全校校会上宣布,并校门口进行公示,充分发挥处分的最大化效应。 (4)所有的处分均由学生处和班主任共同负责记入该生每学期的纸质档案。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半年后的学年末仍未能撤消的,则将如实登入学生的电子档案,上报到“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及管理系统”(今后将无法撤消)。高三年级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在高考报名前未能撤消的,则将如实登入学生的高考报名信息。高三学生的其他处分决定在高考前仍未能撤消的,则将如实记入学生的毕业生登记表。 (5)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消。学生处分期限到后,要求撤消处分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若有不一致意见时则暂缓撤消,学生处按照处分流程做出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 (6)本规定公布前的处分若在今后未撤消,则追加记入该生当年的纸质档案。 二、重申学生毕业的规定 (1)凡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都应参加普通高中会考。普通高中学生参加所有科目的会考,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普通高中会考成绩将计入毕业生档案,作为升学、入伍、就业的重要参考。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中学生成长记录,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高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学生成长记录每学年整理一次,整理结果统一上报汇总,在高中三年学生成长记录的基础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三部分:综合评语、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项目测评。综合评语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反映的情况,由班主任撰写,最后由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室,以往规定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据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但可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4个档次。办法硬性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生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处分已撤销不进学生档案 以前学生受过的处分都将进入档案记录。据办法,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撤销了是不会记入档案的,但是如果记入档案了的话,撤销了也就只是走一种形式,实际上是会对之后的工作和生活有影响的,政审也自然不会过... 关键取决于是否记入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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