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调查”报告存在哪些法律缺陷?

2025-04-13 16: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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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美方于2017年8月份启动对华301调查,这或许不违反WTO规则。但其于今年3月22日公布301调查结果,这个调查报告存在哪些法律缺陷?

具体来说,美国拟对进口自中国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可能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因为美国只是对中国产品征税,不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征税。其次,美国公布清单中的1300多个产品,有的产品的“约束关税”原来为零,或者为5%或者10%,现在都要增加25%的关税,这就超出了美国在“关税减让表” 中承诺的约束关税水平,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二条。

此外,美国还涉嫌违反WTO《争端解决谅解》的第23条,该条的基本含义是“加强多边纪律”,即要求WTO成员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议,而不能单边认定和单边报复。这一点之所以应当被强调,是因为有一种观点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本次调查中仅认定中国的相关法律、政策或做法“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并未认定中国违反WTO规则,因此可以不经过WTO争端解决程序而自行得出调查结论。我认为,这种观点难以成立,否则将非常容易地规避“多边纪律”。

再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调查结果及其针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的决定在以下两方面可能与美国国内法存在不一致。第一,与美国《1974年关税法》第303节、304节不一致。根据这两节法律规定,如果一项301调查“涉及一项贸易协定”且不能通过磋商解决,则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当就该事项迅速启动该协定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并“应当”在争端解决程序完成之后再作出调查结论和“行动”决定。也就是说,对于涉及WTO协定的事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权作出单边调查结论和“行动”决定。

在此次301调查中遭到点名的中国企业共有47家。这些企业被点名的理由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所谓的“强制技术转让”,有的则是因为对美投资。其中因对美投资被点名的中国企业数量最多,国企民企都有。

因各自情况不同,上述企业做出的反应也各自不同。据一些已经完成收购的公司反映,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时不时地向公司进行问询,让企业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

消息来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