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什么情况下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 请高手解答!

2025-02-23 16:21:1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回答2: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扩展资料:

一、搜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具体有:

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

2.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

3.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四、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注明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的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百度百科-非法搜查罪

回答3: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这是搜查的一般原则。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时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直接进行搜查。“紧急情况”主要是指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引爆装置、剧毒物品或者在其住处放置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的,不立即搜查,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使获取证据失去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并非遇到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以拘留、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回答4:

卡点检查,不需要
场所检查,不需要
嫌犯交代地点,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