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龄补算
补算工龄需要出示参加工作时的原始招工表,原始招工表通常存放在职工个人档案里。如果档案遗失了,则只能通过其他旁证来补算工龄,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表等。
宁省档案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辽档发[2005]9号), 第二条中规定:“职工档案丢失的,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保管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办;补办时要将职工档案补齐,或者将要件补全。要件具体有: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原件到该人原始招工部门、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在具体工作中对个人原因丢失的档案,由个人负责补建涉及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要件。如:招工表、下乡名单、参军手续、退伍手续、92年9月在册手续、财务凭证、工资表、职工增资名单、身份证、户口本、同期下乡同期上班人员的复印件、毕业证书等,或提供其他相关旁证、佐证。凡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根据所补材料进行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只能通过其他旁证来补算工龄,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表等。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 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