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辩论的诡辩技巧有哪些

2025-03-25 23: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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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屈之辩是狡辩,以错误的观点论证一件事是诡辩,明白了什么辩论了,我们就可以了理解一下辩论的具体分类了。有人会问,辩论就是辩论了吧,还分什么类呀?其实这样的看法在很多人看来的确是天经地义的。辩论的定义都已经下了,我们又何必为之分类呢?说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来的一个例子是,不管是哪个国家,它的法律体系都可能是只单纯的存在着一个宪法而不存在其他的具体的法律。比如我国的法律体系,除了宪法,还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会计法、合同法等等多种。辩论虽然不必向法律那样分得条条缕缕都十分详细,却也因为其本身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的人物等等的不同而有着很达的区别。在华语辩论网上一篇署名作者为杨陨电的叫做《辩论学导进》的文章当中给辩论进行了分类。下面我就引用原文给大家介绍一下杨陨电的观点:”辩论的分类:①应用性辩论:A.特殊辩论:在某些特殊规则指导下的辩论。(林肯-道格拉斯模式辩论)B.法院辩论:法庭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辩论。C.议会辩论:合乎议会程序的规则指导下进行辩论。D.非正式辩论(日常口头辩论)②教学性辩论其他的分类:①自由性辩论该类的辩论,与杨陨电对辩论的分类当中的应用性辩论中的”D.非正式辩论(日常口头辩论)“是基本上可以共通的。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对于看到的或者听到的某些事情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自己的看法。而针对同样的一件事情,不同的看法也会有着各自的不同(”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效应)。当这些看法发表(口头表达)出来的时候,就会有的人认同,而有的人不认同、反对。为了知道谁的看法是比较正确的(或者说是正确的内容较为多一些),人们当中产生的辩论,就是自由性的辩论。这样的辩论,没有固定的发生地点,没有固定的参与人员身份以及个数的限制要求,也没有一定的规则,辩论的目的只是针对一个看法大家达到一个统一(当然也有可能不能达到统一)。总而言之,这种辩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出于观点的不同(并行或者对立),自发产生的而非有意识的提前组织的。虽然大家也是为了达到一个意见上的统一,但是这样的辩论往往不能产生结果,分不出胜负,的往往都是不了了之。②专题应用性辩论该类的辩论,包括了杨陨电对辩论的分类当中的应用性辩论当中的法院辩论(又称为法庭辩论)、议会辩论(决策性辩论),也包括了杨陨电对辩论的分类当中的教学性辩论,另外也包括他并没有提到的外交辩论、社交辩论等等以及其他并没有完全在这里列举出来的应用性的辩论模式。我认为该类的辩论,因为其应用性强,而且往往都有一个专门的题目,才成为了辩论当中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形式。该类辩论,一般都是有组织又准备的集体性活动,都会有一个主持者(主持人、主席)按照预定的程序组织的辩论。而且该类辩论有着明确的目的性,一般在讨论的最终都会产生一个让绝大多数人信服的结果(议会辩论以及法庭辩论等等如是)。而且这个结果往往是大家最后公认的正确的看法,这个结果也广泛的被用于作为某些事情的解决方式,如法庭辩论的对罪犯量刑的判定,议会辩论对议案的表决等等,都是明显的例子。③辩论赛辩论之所以把辩论赛辩论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分类,是因为辩论赛辩论性质上和前面的两种有着很大的不同。辩论赛模式的辩论,因为参赛的双方是本着锻炼口才的目的来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整个过程虽然可以很激烈,很精彩,但是结果却往往不会出现一个很明确的某一方观点正确的情况(否则对于被判定为观点错误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与绝大多数人们的舆论相抗衡?)。双方在辩论的过程当中更注重的证据的提出,对方观点的驳论,口才的发挥等等,而不是刻意的追求”我们的观点才是正确的“这样的结果。虽然对于胜负还是有追求的(比赛当中争胜是必然的),但是超脱了对观点的绝对正确与否的追求,辩论赛模式的辩论便成为了一种口才锻炼的方式,一种口才展现的方式,甚至有可能成为一种表演性质的辩论。上面的专题应用性辩论和辩论赛辩论,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性:这两种辩论模式,都是认为组织的辩论形式,是有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围绕着同样的一个主题的两个或多个对立或者并行的题目,由辩论双方或者多方陈述自己的见解,驳斥对方观点的一种团体演讲比赛的形式。这两种辩论的形式,由于参与的各个方面的当面的言语交锋,短兵相接,不仅仅是最能锻炼人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更容易对观众产生较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诸葛亮舌战群儒讲的是智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