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5月进公司的,从2010年2月起公司与我没有劳动合同,但有交社保。2010年8月10日公司通知辞退我。

请问: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2024-12-27 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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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很简单很快捷,也可以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完全可以胜诉。随时可以申请的,免费的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2个半月工资、双倍工资6个月工资、补交保险等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

单位给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答2:

如果合同到期!至少两个半月的工资的补偿。没有合同与没有续签合同均作其他方式处理。
但不能怎样,至少有两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回答3:

2.5个月的经济补偿(你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贴等等所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