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不一定非得继承人继承不可,要是财产的主人在生前或者立遗嘱把财产捐赠给别人或者单位是可以的,他的财产他有权利处分。要是没有遗嘱,那就只好分给继承人了;要是有遗嘱,那就按照遗嘱办理啊。遗嘱可以委托遗产继承人之一管理,那就要选好管理者,免得日后发生不想发生的事情。
1、本人赴台处理。自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以来,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赴台,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几位台湾律师组成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部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等。
9、大陆居民继承在台亲属遗产,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亲属遗产,主要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和委托公证。
10、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提供:
(1)被继承人在台湾的身份证件或工作证等其他证明文件;
(2)台湾户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
(3)有关医院或警务部门等出具的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通常有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其他材料,如遗产清单及其产权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11、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公证,需要提供:
(1)大陆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大陆继承人与台湾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权限,包括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还要注意按台湾的通用格式出具;
(4)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等。
以上摘自海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如果有遗嘱,那就根据遗嘱来,遗嘱怎么写的财产就怎么分,如果遗嘱内容涉及继承人的,按遗嘱继承,不涉及继承人的,则对遗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应的继承,一般委托管理发生在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残疾或者精神病人、或者是暂时不具备管理能力的人,但是即使是委托管理,终究还是要有指定的继承人才可以,否则无指定继承人则将被国家接收
如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产分配一般以遗嘱为准。但是也有例外,根据法院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原则分配。
对于遗产管理者的选任,可以由被继承人自行选定,遗产继承人当然也在可选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