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急求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度~~

2024-12-21 16: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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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质量责任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从而保证和提高工作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项目部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权限与责任及有关部门的质量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管理。

2.术语
2.1工作质量
工作质量就是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人员工作,对工程的保证程度。
2.2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规定,给用户和国家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项目部内部质量责任是指因工作(指挥、管理或操作)失误,使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规定,造成损失或永久性缺陷后应承担的责任。

3.项目部经理的质量职责
3.1项目部经理的质量任务
3.1.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
3.1.2负责和建立项目部的质量保证体系。
3.1.3主持制定项目部的质量方针、目标、规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1.4组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与贯彻实施。
3.1.5主持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做到会前有准备,会后有决议,会议记录完善。
3.1.6定期将质量工作提到项目部办公会议讨论,并督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3.1.7领导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业领导干部、技术业务人员,并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3.1.8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3.1.9定期对项目部副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及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确定与质量有关的奖惩。
3.1.10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质量成本管理。
3.2项目部经理的质量权限
3.2.1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法规,后果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其责任。
3.2.2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有权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责任者适当处分。
3.2.3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3.3项目部经理的质量责任
3.3.1对项目部施工、生产全部工程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3.3.2对工程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负领导责任。
3.3.3对上级规定的质量指标负责。

4. 项目部生产经理的质量职责
4.1生产经理的质量任务
4.1.1在组织与指挥施工生产的过程中,以身作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经常结合实际,教育职工增强质量意识,在确保工程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施工任务。
4.1.2根据施工生产任务的特点,建立施工生产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转,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4.1.3严格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4.1.4在检查施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检查工程产品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质量动态,采取措施,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
4.1.5积极开展工程产品质量创优活动,落实创优规划。
4.2项目部生产经理的质量权限
4.2.1对片面追求产值和进度而忽视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分意见。
4.2.2对在施工中重视工程质量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荣誉和物质奖励。
4.3项目部生产经理的质量责任
4.3.1对分管的工程项目质量负责。
4.3.2工程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负领导不力责任。

5.项目部总工程师的质量职责
5.1项目部总工程师的质量任务
5.1.1在项目部经理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施工生产技术与质量全面负责。
5.1.2协助项目部经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5.1.3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工程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标。
5.1.4协助项目部经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规划,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实施。
5.1.5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与质量评审工作。
5.1.6负责解决重大技术与质量问题并组织攻关活动。
5.1.7组织制定工程产品质量创优规划,组织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5.1.8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审定技术处理方案。
5.2项目部总工程师的质量权限
5.2.1有权处理工程质量上出现的重大技术与质量问题。
5.2.2有权对忽视质量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2.3为保证提高质量,有权支配用于提高工程产品质量上的经费。
5.3项目部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5.3.1对影响工程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事故,负技术领导责任。
5.3.2对上级规定的质量指标负责。

6.项目部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6.1项目部质量负责人的质量任务
6.1.1在项目部经理和项目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
6.1.2负责质量管理日常业务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其运转情况。
6.1.3负责编制项目部质量规划、制度和管理标准。
6.1.4收集、分析质量管理信息,掌握质量情况,为项目部质量决定提供依据。
6.1.5负责编制工程产品创优规划,督促各单位开展创优活动,组织优质工程产品的申报工作。
6.1.6负责各施工段专职质检员的业务指导,支持其行使质量监督检查职权。
6.1.7协助项目部经理和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质量大检查。
6.1.8深入施工现场,掌握质量动态,发现管理上、工程上质量问题和事故苗头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以防事故出现。
6.2项目部质量负责人的质量权限
6.2.1对不执行国家法规、质量管理制度、忽视工程质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与劝阻。如不听时,有权停止其施工,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2.2按质量否决权制度规定,履行质量否决权。
6.2.3有权提出质量经费使用意见和质量奖惩意见。
6.3项目部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6.3.1对质量检查验收中执行制度不严,检查人员漏检、误检较多造成质量下降,负业务领导不力责任。
6.3.2对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忽视质量的倾向,不及时向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负监督检查失职责任。
6.3.3对年度质量指标未实现,负督促检查不力责任。

7.专职质检员质量职责
7.1.1进行质量思想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
7.1.2贯彻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并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实施细则。
7.1.3与有关单位共同议定补充质量标准,划定工程分级检查验收项目。
7.1.4主持专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7.1.5督促有关部门作好技术检验工作。
7.1.6质量事故调查,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7.1.7审查和整理工程质量竣工移交资料,作好质量报表统计工作。
7.1.8研究质量工作动向,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教训,并组织交流。

8.责任工长的质量职责
8.1责任工长的质量任务
8.1.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及项目部的有关规定。
8.1.2确保项目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本工程处内正常运行。
8.1.3落实项目部的质量方针、目标、规划,并组织逐级分解贯彻执行。
8.1.4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开展质量大检查,分析质量状况,制定对策。
8.1.5积极开展工程产品质量创优活动。
8.1.6定期对本单位技术、经营、质量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行使与质量有关的奖惩职权。
8.1.7认真开展质量成本管理。
8.2责任工长的质量权限
8.2.1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法规、后果严重的班组或个人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追究其责任。
8.2.3有权对本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
8.3责任工长的质量责任
8.3.1对本单位施工生产的全部工程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
8.3.2工程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负领导不力责任。
8.3.3对项目部规定的质量指标负责。

9.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9.1负责技术部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并在施工前应作好质量交底工作。
9.2主持项目部的质量检查验收。
9.3参加重要工序的质量验收。
9.4指导班组消除质量缺陷,协助班组作好工作质量考核。
9.5参加主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从中总结经验,接受教训。
9.6认真贯彻落实项目部制定的质量指标,要从技术管理上抓好每个环节上的质量工作,做到预防为主。

10.质检员、班组长及技术员的质量职责
10.1严格按操作程序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树立“为用户服务”和“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念。
10.2严禁使用无化验单、试验单的材料和无产品合格证的构件、成品、半成品和配件等。
10.3严格按工序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质量记录。
10.4质检员必须每日作好质检员工作日志记录。
10.5对不合格工程或产品,应主动组织返修重做,直到合格为止。
10.6对工程质量事故负直接责任。

11.施工人员的质量职责
11.1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到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
11.2开工前认真熟悉图纸和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做到谁操作谁保证工程质量。
11.3按图纸施工,作好记录,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和无材质化验单或试验单的材料。
11.4保证不合格工件或工序不转入下道工序,更不接受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或工件。

12.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2.1经营预算部门质量管理责任
12.1.1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安排生产计划,贯彻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的原则。
12.1.2制定计划要严格遵照施工程序和质量要求,防止只顾进度忽视质量的倾向。
12.2物资供应部门质量管理责任
12.2.1物资供应部门首先要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做好供应工作,并对供应的材料质量负责。
12.2.2按质按量及时提供各种材料及有关构、配件,严禁无产品合格证及无材质化验单或试验单的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12.2.3作好产品标识移置、运输、储存、保管工作,防止乱放、混放。
12.3财务部门质量管理责任
12.3.1正确对待质量、数量和成本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搞好财务成本核算。
12.3.2认真作好工程质量分析工作,对质量奖惩制度进行财务监督。对不合格的工程,有权拒绝支付及扣回一切非法费用。
12.3.3协助计算返工、补修和新发生的费用。
12.3.4协助质量部门质量罚款通知单扣罚资金。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一 ) 基建主管部门,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方针、 政策、办法,把安全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 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切实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

(二) 建筑安装企业施工队(厂)以上的单位,要设专职安全员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组织或参与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协助现场指挥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险情;做好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劳动保护工作。安全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决定暂停施工,并报告领导处理。

企业的安全技术干部或安全检查干部应列为生产人员,不能随便调动,领导干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

(三) 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网,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二条 安全施工教育制度

(一)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安全施工方针、政策、办法,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教育。大力表彰遵章守纪,力排险情,确保安全施工的好人好事。

(二) 对新工人、参加建设的民工和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入

场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要进行安全操作训练,确实掌握了安全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三条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要发动群众大搞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添置安全设施,要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各建筑安装企业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该进行几次群众性的大检查,施工队要进行月检查。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解决;总结经验,抓好典型。

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逐级报告。领导干部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违反制度,违反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制造的破坏事故,一定要追查破案,坚决予以打击。

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家属,要亲切关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三、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 开工前,在施工方案中,应有详细的平面布置。运输道路、临时电力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企业、职工宿舍及其他临时工程的安排,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 施工现场变配电设施及架设电线的悬吊高度,应按当地电业部门的规定执行。矿井和水上作业等重要部位的变配电室,必须设值班人员。

第八条 施工现场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火车道口两侧, 应设置防护落杆。 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铁轨终点应有车挡;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牢靠。

第九条 现场内危险的悬崖、陡坡、深坑和施工、预留洞眼等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挂危险标志。

第十条 材料、构件、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不得超高。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防止钉伤。

第十一条 拆除或改建工程, 在施工前应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 制订安全措施,防止坍蹋、触电、溺水、坠落和物体伤害。

第十二条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进入高空作业、起重、打桩等有物体坠落危险的施工现场和矿井、隧道、峒库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在高空、悬崖、陡坡和桥侧施工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要有隔离设施,出入口,要搭防护棚。距地面四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高层建筑工程的安全网,要随墙逐层上升;每四层必须有一道固定的安全网。

四、 土石方工程

第十三条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土质情况,设置边坡或支护,防止冒顶、蹋方。

第十四条 土石方爆破

(一) 打眼、装药、放炮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检查制度。

(二) 装药严禁使用铁器;装置带雷管的药包要轻塞,不准重击;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三) 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地带,方准起爆。

用电雷管起爆,应设专用线路,起爆装置要有专人管理;用火雷管起爆,要使用燃烧速度相同的导火索。

在有瓦斯和煤尘的矿井、峒库、遂道中爆破,禁止使用明火起爆。

(四) 巷道施工,两个邻近的工作面之间的岩石厚度在十五米内,一方起爆前,对方人员应全部撤出工作面。

(五) 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爆破;处理瞎炮应指定专人。当班处理不完,交下班继续处理。未处理完,其他人员不准进入险区。

(六) 大、中型爆破,事先应编制方案,报经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矿井、峒库、遂道工程爆破后,要有专人检查、处理危石,施工人员方能进入现场;遇有断层和石质破碎情况,必须支护,支护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每班要“敲帮、问顶”,发险险情,立即处理。

需要衬砌的工程,必须做到边掘进,边衬砌。

第十六条 在有瓦斯、煤尘的井巷中施工, 严禁带入火种和使用明火; 要经常测量瓦斯,保持通风良好,瓦斯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一; 发现透水预兆, 应停止工作,立即处理。

五、 高 空 作 业

第十七条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严重心赃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症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十八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十九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第二十条 非排除障碍人员,不准攀脚手架、起重臂、绳索和随同吊装物上下。

第二十一条 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木、竹、 金属管材, 必须坚固,禁止使用腐朽易折材料。

脚手架必须梆扎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立杆及横杆的大小、间隔,根据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外用电梯等,必须设置揽风绳;揽风绳的地锚应牢固;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设避雷装置。

六、 机电设备和吊装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各种机具、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有防雨防潮设施;线路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做到接地良好,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时, 要有保护性接地; 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修,修理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悬挂明显标志。如果必须带电作业,要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种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负荷量和起重速度 , 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有起重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应安置夹轨钳。

第二十七条 各种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检查试吊。起重指挥人员和司机,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性能、起重物件的重量,核对并统一指挥信号。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特殊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采用扒杆起吊时,扒杆、钢丝绳的材料必须符合起吊重量的要求,揽风绳和地锚必须牢固,并定期检查磨损情况。使用绞磨的,要有制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种机械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保持完好,不准超负荷使用。修理工作一般应在停车后进行。

第三十条 竖井井口要有防护栏杆, 悬吊设备必须稳固。 竖井和斜井运输要有信号联络,信号不清,司机不得开车。升降机械必须每班检查制动性能,防止跑车。竖井工作面的保险吊盘,必须封严井筒,防止掉物伤人。

第三十一条 车辆运输严禁超速、超载、抢行和无照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革新机具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七、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止自然灾害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储存易燃易爆物资的场所,严禁带入火种。

施工现场要组织群众性的消防队伍,要有防火设施、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防爆炸

(一) 易爆器材的运输和保管,要指定政治可靠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负责,并有检查、交接班制度。

(二) 雷管和炸药的运输, 严禁放在同一运输工具内, 要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过,不准在桥梁、隧道和人多的地方停留。雷管和炸药应分库存放,严禁放在宿舍、办公室内。

(三) 爆炸物的仓库建筑,应符合防爆、防雷和防火要求,与人口居住地区保持安全距离。

(四) 锅炉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保持准确有效。建立维护和保养水压试验制度。

(五) 各种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

第三十五条 防止粉尘矽肺病。在巷道凿岩爆破工程中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等措施。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凿岩的,要有干式捕尘措施。矽尘作业场所,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尘粉,不得超过二毫克。

对接触矽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诊是矽肺病和其他职业病者,要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

第三十六条 防止腐蚀、放射线和中毒。对接触腐蚀、放射线和有毒物质的作业人员,要有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防止自然灾害。沿海施工要加强防台风措施;雨季施工要加强防洪措施;夏季施工要防署降温;冬季施工要防冻防寒保温,防止煤气中毒。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建筑安装企业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规定, 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回答2:

  有用的话,记得加分哈!!
  建设部建筑业司

  一、工程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通过招标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前要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
  进行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竣工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投标前评审制度
  施工企业在投标或签订合同以前,经营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对标书或合同的条款进行评审,以确保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组织管理和建设资金能满足合同中对质量和工期的要求。
  因无力履行合同条款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经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责任。
  三、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对单位工程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按有关规走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
  制,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单位工程严禁层层转包。因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
  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严厉追究总包单位的责任。
  四、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企业应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技术部门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
  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工长的技术交底、工长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各级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
  记录。因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材料供应商的档案,并从列入档案的供应商中采购材料。施工企业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进场必须进行材质复
  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材料采购部门的责任。
  六、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操作要注重工序的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通过不断探索,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提高
  工序的操作水平,确保操作质量。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墙、样板间、样板件等,统一操作要求,
  明确质量目标。
  七、施工挂牌制度
  主要工程中如钢筋、混凝土、模板、砌砖、抹灰等,施工过程中要在现场实行挂牌制,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并做相应的图文记录。作为重要的施工档案保存。因
  现场不按规范、规程施工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过程三检制度
  实行并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自检要作文字记录。隐蔽工程要由工长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班组长作检查,并做出较详细的文字记录。
  九、质量否决制度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必须进行返工。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班组长的责任;不合格分部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工长和项目经理的责任;不合格工
  程流入社会要追究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针对出现不合格品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十、成品保护制度
  应当象重视工序的操作一样重视成品的保护。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上下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
  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十一、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质量记录是质量责任追溯的依据,应力求真实和详尽。各类现场操作记录及材料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各类工序接口的处理,应详细记录当时的情况,
  理清各方责任。
  十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
  竣工工程首先由施工企业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然后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核定。合格的工程发给质量等级证书,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交工,建设单位不得验收和使用,产权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因质量监督机构把关不严,将不合格工程同意交付使用的,要追究监督机构及有关监督人
  员的责任。
  十三、竣工服务承诺制度
  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物醒目位置镶嵌标牌,注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开竣工的日期,这是一种纪念,更是一种承诺。施工单位要主动做好用户回访
  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制度。
  十四、培训上岗制度
  工程项目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业务知识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五、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要马上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现场抢险及保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同时按照
  三不放过的原则,负责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