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是指主要通过经济措施,例如,收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使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从而达到削减目标的行为。理论上,经济手段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奥泰斯——鲍莫尔定理已经证明,为达到同样的削减目标,收费比统一削减有更高的经济效率。
与管制手段不同,经济手段思路认为治理污染的主体是企业,而不应是政府。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替企业“买单”,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可供选择的方式,使企业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从而选择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在世界银行提出的新污染控制模式中,环境管理的信息量和透明度比以前大得多,因为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多渠道施加影响,这使环保部门更像一个仲裁者,而不是一个独裁者[11]。
其次,丰富的经济手段使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在传统的直接管制下,企业的选择是被动的,只能根据行政命令安排生产,而一些小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风险。采取经济手段,则使企业可以在关闭、减产、自行治理、交费、购买排污权等多种方式中进行选择,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资金实力、产品需求弹性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污染控制政策,从而既使环境质量达到标准,又使治理成本最小化。
但经济手段也具有一些不足:第一,经济手段要求市场体系比较健全,而在我国目前的阶段,环境资源的市场体系还没有建立,排污许可证交易还无法广泛运用。第二,一些经济手段同样需要政府的配合,经济手段不是排斥政府。在存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始终是必要的,甚至即使为了环境公平的原因政府也可以进行干预。只是政府干预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直接管制,而是通过经济手段的不断创新,引导企业向环境友好型方面发展。
经济活动的外部化(外部的不经济性)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时不注意到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造成的环境成本不计算入产品和交易的成本中去。这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主要动因,也是发展与环境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现在普遍认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原因,所以解决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说,肉联厂或造纸厂将污水排入河流中,无意识地提高了下游酿酒厂的生产成本或居民的生活成本。与正常的市场交易相比,如果某一河流是私有的,那么它可以通过禁止向其中排污或索取补偿的方式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而在不存在明确的产权或产权所有人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流水质量的市场,因而也就没有协调个人行为的价格机制。因此,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常常会导致一种非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外部性的存在是对政府干预的一种传统解释。
外部性是由于个人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影响而个人却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或惩罚。原因是市场失灵。
政府可以通过征收污染税、设定排污限额和发放排污量许可证的方式来治理污染。如果哦排污许可证可转让,那么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税效果是一样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利润最大化的污染量,然后缴纳相应的税收或者购买相应数量的许可证。而设定排污限额则使需要更多污染的企业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可以缩小生产规模以减少污染的企业缺乏降低污染的动力,比前两种方式的效率要低。
法一:规定财产权。例如河水污染,给予下游用水者一定质量水源财产权,这样上游污染者如果污染水使质量低于规定,需给予下游者补贴
法二:税收。国家对外部不经济的企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