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照法律管理国家大事,法律大于权力。目前,我国很难做到。
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应该遵守的法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应具有至上性: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有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
第一,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政府行为要与法肆虚蚂律相一致。
第三,须有确保政府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制度机制。
二 、法律应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一般来说,法律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针对立法而言的,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应具有普遍性,不应因人立法、因事设法。
其次,法律的普遍性也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
最后,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三 、法律应公开、明确和可预期:从纯粹规范功能的视角来说,法律公开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为人们所知晓,以指引人们的行为。然而,法律的公开性还来自其他的非功能性价值,如服务于共同体的民众对所立之法的公共审思与批判。法律应当是明确的。如果法律要想指引人们的生活,那么就需要被人们所理解,其规定应当清晰,而不是模糊不清或晦涩难懂。法律应具有预期性,即法律应面向未来,而不是面向过去。追溯性法律是对法治硬生生地违反。
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五、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司法审判活动裂埋应忠于法律,不受政府、公共舆论等的支配,无论是受理私人间还是政府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纠纷。
第二,要建立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制度条件。这就涉及到任命法官的方法、任期制度、工资保障和其他服务条件,其目的是确保他们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外来压力的干扰,除了服从法律的权威外,不服从于任何权威。
第三,司法既然是纠纷解决的最基本机制,那么就应该是民众易于接近的。
六 、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守:就正确适用法律及法律指引行为的能力而言,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守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而且也适用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等领域。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它要求程序规则公开以及案件的公开审理。其次,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最后,行政、司法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或判决时,任何人都应有获得告知、说明誉型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