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
“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根据以上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超出规定时间未出具责任认定书则是民警的执法有误。
因为责任认定只是根据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拍摄照片、绘制的现场图和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只可制作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原因不能查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本不需要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出现!
你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交警队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警方出具责任认定书。
补充问题:
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情形的都能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何这起能完全具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条件的交通事故而无法制作责任认定书呢??是否处事民警与摩托车驾驶人有着不可告人的关系??想利用对方当事人“一辈子不回来”就没法认定责任这一无聊说法去推脱其在这次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责任?“我说他一辈子不回来那不就没法开了。交警那个吊人说是”这位警察大人不是在玩“法”么?!
谢谢!
你对方的牌照号码告诉交警了吗 ?如果没有那就不好开,只有自任倒霉,就像被小偷了,不是到派出所就能破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