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
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扩展资料:
租房注意事项:
一、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看房客户。投诉案例中就出现过广告中假称家具家电设施转让,却在合同中不加注明,以至消费者购房与看房不实。
二、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一消费者投诉称,某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无论是否经过其介绍,只要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签订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费。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
三、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有的中介公司介绍给消费者的房屋属于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续的房屋,致使购房户无法办理手续;有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购买,但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费,却对购房者说不用办理手续,法律上这样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租房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只是口头协议按季度交房租,也不知道房东是否有《产权证》或到房管局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兰州某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说,目前兰州市场房屋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许多房东把价格放在第一位,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兰州市最近发生多起假房东骗钱案件。据了解,去年7月24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被纳入统一管理,并正式启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在租房过程中应该和房屋租赁人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记者调查发现,该《办法》实施一年后,仍有许多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不与房客签订出租合同,造成一房多租、传销窝点屡次打击不尽。
只重房租给骗子可乘之机
昨日,记者在安宁区水挂庄81号看到,房东出租了一间30平米的房价格在600元,李某说。十年前30平米的房屋租金在70元左右,现在在兰州做生意的人越来越多,房子根本不怕租不出去,许多老板租房子出手很大方,根本不用担心不给钱,所以没必要签合同。房客李某说,自己并没有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按季度交房租,也不知道房东是否有《产权证》或到房管局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兰州某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说,目前兰州市场房屋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许多房东把价格放在第一位,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骗子对房东很“大方”
某房屋中介负责人说,骗子们对房东十分大方,所以房东一般只重租金不重合同。骗子所用最多的借口是装修房子,趁机再去行骗。他们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寻找承租人、设计骗局、骗取房租等一系列活动,所以骗子最担心时间不够用。他们的下手目标通常是有能力支付年租的生意人和白领人士,去看房时他会告诉你房子很紧俏,甚至是找“托儿”一起抢着订。在紧急的状态下,人们的考虑往往不太周全,房客交付年租也由于假房东承诺的水电、物业、暖气费等优惠条件而上当受骗。
不签合同传销横行
兰州市七里河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说,去年七里河区共查处58个传销窝点,发现和部分造假窝点。大多数房东们根本不签租房合同,他们只关心高额租金,从而忽略了租房的用途,同时给非法传销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据了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了解到,一般传销窝点被取缔后执法部门只是对传销者进行遣散,对房东的处罚,根本谈不上高额罚款,一般就是批评教育。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房东要对租房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违者可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区区几百元钱,对房东来说根本不算什么。
国家规定租房要签合同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租赁部马部长说,国家在十年前就有规定,在租房过程中,房东应该和房屋租赁商(承租方)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公民意识不足。去年地反性法规出台后,个体户在申办年检时,必须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到工商、房管部门备案,目前房管局已登记12000件,面积250万平方米,总体情况个体户租房情况较规范,但个人租房或中介租房不签订租房合同的情况仍不乐观。政府也在逐步规范,要解决弊端,还需要上门宣传,实地摸底等一系列过程,还要和公安联手主要对流通人口进行暂住户口登记、社区配合等多方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