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商探望孩子的时间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您好,法律上并无具体规定,建议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一般至少一次。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应该随时吧
一周大概一次至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