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体现在那些方面?
1、从法律关系上仔细鉴别。加工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容易使人产生混淆:
(1)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承揽事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业务安排完成工作事宜。
(2)承揽人以承揽成果作为代价换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自身劳务的付出为前提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因此,表现为二者均有一方为金钱的支出者。
(3)承揽人可以再定作人要求的地点完成工作,也可以自行选择工作地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都在固定的场所提供劳动。外在表现为二者的工作场所有可能重合。
在对二者进行认定时,应从法律关系上准确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
(1)法律地位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定作人如果改变先前的定作方案,需向承揽人赔偿因其擅自改变指示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如要调整先前的用工方案,如在法定范围内,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
(2)形成条件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只需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加工承揽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以工作证、服务证等形式表现出来。
(3)报酬支付方面:承揽人领取定作人支付的承揽报酬时一般无需正式交接手续,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以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形式明确记录。
2、从证据规则上严格把关。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牵涉到很多相似法律概念,因此,更应谨慎对待。
(1)证明力位阶方面: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证明力要大于复印件、复制品的证明力,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大于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2)采证原则方面: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材料需形成合理证据链。
答: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您这种事实应该能仲裁,或胜诉。
可以!
基本证据应该够了,仲裁可以操作,但请咨询专业人士在证据及论证上进行知道,毕竟律师是个专业饭,不是那么容易都能应对的。
工资按月发放是劳动关系,工资不是按月而是计件,发放工资不定时,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承揽关系,是双方不存在谁管理谁,只是按合同约定合作。根据你的情况,有工作证,工作服,最好再找到考勤记录,或者单位管理的相关证据材料。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