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 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只有商业汇票可以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