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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该不该有加班费?节假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工薪族有权将这个答复看做是一件事的正反两面,当你回答了其中一面时,另一面的答案也备受期待,好像是员工想多从单位赚钱了?
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就是变相的延长加班,是人皆遇之!工薪族总敢说出自己的心声吧?什么才是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和加班事实?是在加班苦熬之际却人影去无踪的行政部?还是行政部盖具法人章的某年某月某日的加班公函?又或是工资条里加班费一项的核算明细?又有多少单位实实在在的做到了?
什么是“自愿”?不需要你的轻率解释,薪族可以翻查《辞海》、可以浏览百度百科、还可以去问候语文老师!
“被自愿加班”才是舆论的聚焦点所在!工薪族有权给你作出解释:一是工作任务过重,不加班完成就会存在工资扣罚、奖金少发甚至不发的收入隐患;二是激烈如战场的职场竞争,在心理压力逼迫之下的“自愿”抱团加班;三是在升职加薪的内心欲望驱使下而对老板作出的无奈妥协!
监察力量的存在,是应该去保证工薪族能硬起腰杆子、能得到自己的一份加班工资!重在保证,而不是人人皆会的“答复”!你总该告诉工薪族如何能去证明“被自愿”、如何去跟老板交涉吧!不是自家的孩子不心疼,请不要把话说的太好听!事实上,员工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去请示单位,往往得到的不是加班费,而是冰冷冷的一句“该加就加吧”!奇怪了,养肥老板的是员工,给老板创造身份地位的还是员工,怎么加班费这只靴子就迟迟不能落地了呢?
越来越多的单位打着“业绩提升”的大旗,大行其道所谓的“狼文化”、“激情工作”,似乎成了这个时代里最流行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荣誉!结果呢?除了个别的少数,其它的都演变成了“员工自愿”的职场生存智慧!拆穿狼文化的虚假嘴脸,毫无疑问就是老板在觊觎员工的免费血汗,是对个人权利的赤裸裸剥夺,情况蔓延的背后,是企业主蒸蒸日上的巧取豪夺!而情况一旦蔓延而不加遏制,贪欲膨胀的背后一定是工作风气的进一步败坏!
监察力量的存在,是应该多去找企业促膝长谈,保证企业不会再向员工灌输“自愿加班”的理念。人们关心的不是你现在给出的答复,如果我们拿的既不是高工资、又没有高奖金,老板会给我们怎么算加班费呢?具体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一份简单的答复,为了搅动了主流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滔滔质疑?
答案是:80后、90后的父母,想跟监察力量争取到一个能够保证孩子幸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