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十分钟原告变更赔偿,审判长也不告被告就这样开庭可以吗?

2025-02-27 05: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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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开庭前十分钟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不告知被告方是合法的,也是正常的。第一,如果告知,会影响开庭审理案件;第二,如果告知,变更也不能采取什么动作来改变,没有意义。
只要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原告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回答2:

原告的行为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经过法院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