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
(二)在本市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
(三)安排子女在本市就读。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
(四)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本市公务员。
(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后,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八)在本市工作并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九)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国家、省和本市对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受理条件:
(一)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杭州市区工作或创业的非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临安区户籍的人员(在杭省直和中央驻浙单位引进人才申领《人才居住证》由省人力社保厅办理)。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当年度《杭州市紧缺人才目录》中专业;
3、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符合我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
4、个人在杭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5、持有《外国专家证》;
6、持有《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
(三)用人单位需在《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审核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持证人凭《人才居住证》及在杭州市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可以享受以下权益:
1.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2.可以在本省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省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
3.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服务。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单位的领导职务。
5.可以参加本省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6.本省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可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专利申请费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扩展资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2、有效的身份证明。
3、在本省受聘地的住所证明。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持有《居住证》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人才网-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持证人凭《人才居住证》及在杭州市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可以享受以下权益:
开通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绿色通道
持证人在杭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
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办外资企业的,货币出资最低为1000美元
高新技术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创办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 1000 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 3000 万元
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称变更直通车待遇
可依法享受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等政策
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 70 %,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持证人,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持证人,在杭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
持证人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对持证人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来杭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经评审给予相应扶持,重点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 100 万元,优秀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 50 万元,启动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 20 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资助额上不封顶
对持证人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每人科研补助经费 5 万元
对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及中资控股企业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青蓝计划”、“雏鹰计划”、市科技创新项目、专利费用等资助,并推荐申报国家、省创业创新项目
持证人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原则上予以承认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持证人,纳入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可以按条件和有关程序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杭州市杰出人才奖、钱江特聘专家、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市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省“151”、市“131”等人才培养工程
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归国,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按规定办理在我市落户并取得公民身份证,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对外籍的持证人提供入境和居留的便利:需多次临时出入境人员,可申请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签证;需在杭常住人员,可申请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在申请永久居留证等方面获得相应便利
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享受我市人才保障性住房政策
外籍的持证人凭《居住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持证人凭《居住证》在租赁房屋、入住酒店等方面享受与市民相同待遇
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办企业的,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持证人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可与来杭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出资为其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持证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参照享受我市二级保健对象医疗照顾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理
持证人随迁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应积极为随同来杭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含外国籍)安排就业。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持证人子女在杭入(转)小学、初中和转入杭州市区高中段学校就读的,享受与杭州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根据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持证人子女参加统一高中招生考试,录取时,在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具体办法见当年杭州市区各类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持证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符合手续的,当天予以上牌;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开通换证"绿色通道",实行申请、考试、发证一条龙服务。持证人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资料来源:浙江人才网
《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是非杭州市户籍人才在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它除了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功能外(例如申请公租房)主要作用体现在子女就读、机动车摇号、职称评审等方面。办理人才居住证不需要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也不受社保缴纳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