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许经营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5-03-22 23: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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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主要的法律责任来自三方面:
第一、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是罚款!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民事责任
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解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如果未披露的信息构成欺诈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合同还会被撤销。
第三、刑事责任
如果宣传、披露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构成以特许经营额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属于刑事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