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形成聘用关系的员工之间是要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不服后才能向法院起诉。人事仲裁过程中,是首先适用相关的人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也是要适用劳动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定的。我之前代理过这样的一个成功案例。希望以上答复对你有帮助。
关键看教授和学校的关系,如果教授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是人事关系,就首先应当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则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若教授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那么他们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如何区分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上三类即属“劳动关系”。
如果是事业编制,的确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