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上述政策中“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是是税收处理,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时在报表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不是也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s/1nuH6Y8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