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0年招调工有年龄限制。
根据深圳市有关文件规定,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以招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属于紧缺急需的高级工,其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五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六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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