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被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归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