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选B,《民通意见》
二十四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十五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二十九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得出结论,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宣告死亡。这里配偶是第一顺序申请人,得出结论就是答案。
时机未到 急什么。别人一辈子都等了,才6年,人与人之间没有一丝的感情 一丝的放不下?
C满一年就可以宣告失踪,三年就宣告死亡
。
为什么让他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