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三)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