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清单是因ETF特殊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而来,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投资人在申购ETF份额时,依据该清单内容确定自己应交付给基金管理人的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ETF份额时,也是按照该清单上的内容获得相应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通常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净值、投资组合以及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情况,每日进行更新,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开始前进行公告,投资人即可依照当日清单内容进行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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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金额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费率标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用。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2.赎回费用。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赎回时,一般需要缴纳赎回费,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总额的25%归人基金财产。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标准。通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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