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不辞职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私营公司可以直接走,但工资恐怕拿不到了.如果是正规国企,那么工资会发,但由于给交保险所以就不能直接走.
理论上可以,但实际上这么干既不礼貌,也没好处,递上一份辞呈有什么麻烦的呢?既然合同到期了,你执意要走,没人拦得住你,交上辞呈,有利于单位的人事安排(省得给你留位置),正常情况下都是提前个几天(看职务情况,不好招人就提前点,是个人都能干的提前一两天就行),然后如果单位想挽留,自然也就挽留了,这个时候你可以说理由啊,待遇不好可以谈条件,个人问题谁也不好强留,而且这么解决,日后也不至于破脸,想回来也好说话,不想回来,至少在押金、工资这一块不会遇到麻烦,要是再找的工作与原工作相同,日后也可能有业务联系,许多企业的上层,不是因为水平多高,而是因为人脉很厚
你走之前跟他们讲好,到时候怎么把工资给你就行了。要是不给就是故意克扣工资,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管得很严,严重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工作三年,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说续签合同,合同里没有约定到期挺前通知公司,直接走有公司有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