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矛盾。交付后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是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拥有所有权。而你说的一物数卖中仅登记的人并没有交付也没有取得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并没有取得所有权。第一种情况说的是你的车没有登记,这个时候如果你把车借给别人,别人把你的车卖了,并且交付给第三人。这个时候善意第三人就能取得车的所有权。由于你取得车后没有登记,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设你当时登记了,第三人就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
而一物数卖说的是已经给其中一个人交付了,但是没有登记,这个时候交付即可拥有所有权(相当于你的车是从别人那买的,即使你没有登记所有权也是你的)。这种情况要说明的是交付优先于登记,仅登记但未交付是无法适用善意取得的。跟上面说的(交付后 第三人又善意取得了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同一种情况。
不是矛盾对立关系。两法条可以合并理解,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受领为生效要件,交付后取得所有权,但是只交付不登记,会给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机。可理解为登记是对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有权是绝对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不管哪种都可以取得所有权并当然的有登记权。但两种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谁受领并先登记的,就能阻却排除他人的所有权主张。谁就当然拥有该不动产。不登记,所有权就无限制的循环转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权取得的两种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条1,无处分人的行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肯定是交付受领过的,其当然有主张登记的权利。2,继受取得,如法条2,有权处分人的行为,买卖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权,有当然的有登记权。
“对于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面的第三人指的是物权人。比如卖方又靠着车本抵押给银行了,银行是物权人——抵押权人。双方都是物权人,登记才能对抗。
“如果出卖人将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已领受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法律应予支持”这里面的第三人只登记了,没有被交付,没有所有权空能对抗没有意义。所以第三人不是物权人只是债权人,物权优于债权。
考呀呀注会讲师——天河老师
矛盾。相当于《买卖合同解释》第十条灭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以后碰到这种问题,交付给谁就是谁的。
有没有思考过一个问题:一物二卖中,之所以已受领交付的人能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特殊动产的物权是自交付时发生变动)的规定。而相反另一个买受人已办理登记但没交付,则缺少物权变动要件,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又怎么会是善意第三人,连善意第三人的资格都没啊。(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完成法定公示要件。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总结:特殊动产只登记不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只交付,不登记,可发生物权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是变动要件,登记则是对抗要件。
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对这一动产享有其他物权的人(如担保物权,留置权)。你可以基于交付取得所有权,但是不得对抗其他享有物权的人,同是物权,他人优先。注意,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其他普通债权人。也就是即便你没登记,普通债权人还是可以对抗的(物权优先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