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协议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协议不存在被宣布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协议也是如此,公证人并非必须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对于签订协议客观公证的证明力度而已。
但是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 社会公益性质 道德义务性质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对于某些附带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赠与物的权利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
关于撤销的内容实在太多,请参照合同法192、193、194和195条。
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
只要没有办理过户,住房产权还是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1
所谓公证,公证的是一份协议,不是住房产权!
只要协议内容没有违法,是双方真实意图体现,双方签字按了手印,就是合法有效地!
不公正也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