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搜大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袭圆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拍漏塌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局销。
中共党渣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桐梁游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