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为什么出现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的原因:
甲、乙公司2013年的利润都是1000万,甲公司在支出中有一笔200万的罚款,而乙公司没有,那如果计算所得税时,如果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没有区别,每人都要交250万的所得税吧,这明显有失公允,罚款了,还少交了所得税,那所有的公司都不能再合法经营了,所以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这笔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甲公司的计税基础就是1200万,要交300万的税。还要注意,罚款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将来也不得转回的。
再举个例子,解释一下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属于暂时性差异。
丙公司100万购入一个固定资产,会计上认定折旧年限是20年,税法上则认定为10年,对于该固定资产,会计做账,每年折旧5万,税法则要求每年折旧10万,假如丙公司2013年取得利润1000万,税法上认为你丙公司少折旧5万,2013年你要按995来交所得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再以后年度会转回来的。
会计上认定折旧年限是10年,税法上则认定为20年,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学中级会计实务的时候,专门有一章所得税,讲解递延所得税,我只能讲到这种程度了。
不了解 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