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家代理商。。。这种行为会计上怎么处理?
代理商只要发出商品,就要交税(增值税销项),与B公司再卖给客户开的发票没有关系,那是B公司的另一次销售行为。
委托代销商品的主要会计处理:
1、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
借: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4、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5、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属于违法行为吗?
是的,起码是偷税漏税。
其实,A公司即使开发票,税负也不会很高,增值税只交差额(增加值)的部分。
例如,A进货1000,交给B按1200,这里,A只要交(1200-1000)*17%的增值税即可,税负还不到3%。没有必要因为这3%的税金而违法。
在此业务中,A公司与C公司是购销关系,B厂与A公司也是购销关系,B公司与C公司没有业务关系,按规定A公司开票给C公司,B厂开票给A公司。
而本题中,B没有开发票给A公司。而是 直接开给C公司,A公司从中偷逃了国家税收。并且B公司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