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附件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话录音、传真、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订单、送货单、收货单、确认书、广告、签订的书面协议等也可以作为合同证据。
什么是合同证据?1、如何理解证据首先要明白证据是什么。我们今天所说的证据,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就是能够确定(包括逻辑推导)其他事实的事实。这样讲有点拗口,我们只要明白证据就是确定的事实就够了。比如,我今天和大家进行合同法方面的交流,就是事实,实际上就是证据,是以行为确立的证据,表明我和你们建立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二,要理解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待证事实完全是诉讼法上的概念,为什么要在这里讲,是因为诉讼是文明解决争议的最后程序,也是我们今后可能经常遇到或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我们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或者说是合同问题关系莫大。待证事实是靠证据说话的,也就是说,我们通常要证明什么,需要已知的事实(证据)说话,合同方面的纠纷和在座的各位今后面临的关系重大,所以必须提及并作一定的展开。如何理解证据呢?我个人认为,我们今后应该从解决争议的观点出发对待平时的合同行为,形成从证据意义上对我们有利的事实,至少不会对我们不是蛮不利的证据。我个人总结的一句话:平时多注意,功夫花在前。如果用中医的一种观念总结:病治于未起之时。如果用一句时髦的话:预防工作要做在前头。2、证据与合同本身的关系。因为证据就是事实,所以,在合同法律关系上说,证据就是我们和对方形成的可以确定的合同法律关系。这就是我要说的证据和合同本身关系的核心。你们说我们平时和对方建立的合同关系重要不重要?对!重要!但是,我们重视过没有?或者说对合同的证据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关心没有?在这里,我一定要告诉你们一个你们经常容易进入的一个误区,那就是:合同本身就是证据。比如,我们给客户打个电话说把书面合同约定的某个内容进行变更,这就是合同或者说这就是证据。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证据和事实之间还是有差距的,事实就是事实,它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对是否确定其他没有任何要求。而证据则不同,它是能够确定事实的事实,和事实本身往往不一样。所以,证据在程序法上是有明确要求的。这是证据和我们普通所说的事实的根本区别。从我对合同和证据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和合同证据既可以是包容关系,也可以是对应关系,关键靠我们怎么理解和执行。我的要求是:通过这次讲座后,我希望你们把“包容”关系去掉,变成完全的对应关系。你们说有没有信心?3、证据意义上的合同。我在前面讲过的:一个电话(当然要包括逻辑确定)、发个传真、发或收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订单、送货单、收货单、确认书、广告、签订的书面协议等等,会不会是合同证据呢?如果简单地说,这些都可以不是合同证据,也可以都是合同证据。那么,作为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是要求成为证据好呢还是不成为好呢?正如我们平时所说的“摆事实”一样,在程序法上摆的其实就是证据,并不是简单的存在证据缺陷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