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妇女进行殴打与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
胁迫是指对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利用迷信恐吓、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关系使妇女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暴力、胁迫手段外使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药物使妇女意志模糊或丧失意志,趁妇女熟睡、重病、受伤不知抗拒或无力抗拒的状态下奸淫妇女。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在中国: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也就是说,要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是 不能反抗的,精神上被胁迫拿不出证据支持很难被定罪
而外国有的不管妇女是否受伤,只要事后女方说当时不是自愿的,强奸罪就成立
不知道山本怎么样了,也就是在中国,要是西方国家早给判了
强奸罪就是违反异性意志,强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时代发展了这一犯罪的主体不应该用来专指男性,女性也有犯此罪了的,不过相当少。
简单的说是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