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在转让、交换、赠与、继承之后,其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按照我国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当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双方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在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让、变更手续时,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新建的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应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对于新建商品房一般由开发商来完成此项工作。即开发商依照规定程序完成整个项目的所有权证申领工作,在取得所开发楼盘的房产证后,开发商再分别协助每一个购房人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翻建、扩展的房屋,除了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图纸外,还须提交房屋原产权证件。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产权证、买卖合同及完税证据。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产权证、赠与书和公证书。
4、属于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契约。
5、属于继承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或认可他人接受遗产的证明。
6、属于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
7、属于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不清楚,登记机关有权暂缓或不予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