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例:
1、火灾本属于不可抗力之一,可以部分免除,但应当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A完全可以在火灾后采取措施克服障碍,所以本案中A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
2、A单独违约。D与C没有签订合同,故没有违约责任
3、C的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的请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合同没有解除则应当继续履行
4、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两者择其一。所以法院只能支持一个。
第二个案例:
1、称为要约邀请
2、甲厂5月15日发给商场的信函、5月19日甲厂收到的商场回信、5月20日乙厂的信函属于要约
3、合同成立,理由是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见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
4、商场与乙厂的合同成立。由于邮局原因导致承诺晚于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承诺,其余情况承诺视为到达并生效。依据是合同法第29条。
5、商场可以要求丙厂承担责任。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是合同法第42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