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纯属意外事件的话,没有人为此负责,自己为自己负责了
一、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目前,发生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而焦点中的焦点是“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管,谁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说法目前占据了主导地位。
●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家长交了钱(特别是像我校这种全寄宿学校),就是委托学校对孩子进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学校当然应该负有责任。
●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缺乏辨认依据,缺乏判断能力,需要有人监护,在家,在学校不能出现真空,到了学校监护的责任自然就转化为学校。
●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则应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亲属—由父母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在这当中,根本没有学校。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定了合同。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全部”。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综上所述,很显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二、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说,第一部分阐述的理论依据,那么这一部分则是实践操作。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根据民法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等。
这里,就牵涉到认定过错的问题,“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学校应该分清明显帐,比如在这次事故中,学校是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直接还是间接、有意还是无意中的哪一种。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三、 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范围
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哪些情况应赔偿、哪些情况不赔偿。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比较难以判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上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条例来灵活处理。具体是: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安全标准。
2、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
6、学校对特殊体质的要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
8、教职员工侮辱、 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9、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10、 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①、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②、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③、 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 理并无不当的。
④、 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⑤、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⑥、 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并无管理不当。
⑦、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⑧、 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总之,学校责任不在于时间和空间,而在于事实和学校责任的大小;不在于事情的重和轻,而在于学校承担过错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带等等)
四、 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采取的对策
● 当场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1、现场即使抢救,及时送医院。要注意,送的医院一定要送当地的条件比较好的大医院,不要怕麻烦,否则,一些隐性病(如大脑、五脏内部)查不出来,将来诉诸法律学校要吃亏。
2、及时将真实的情况通知家长,当然,这需要一点艺术性。 有待于学校老师、领导细细揣摩。
3、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如果是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如果是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4、学校及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情况下,一把手领导可以不出面,这样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学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职校级领导来处理,当然,重大事项必须向一把手请示。
5、学校及时调查事故的原因、经过,调查取证,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这一点注意不要忽视,很重要。
● 善后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6、分清事实,尽量协商和解,和解应该在双方志愿的基础上。
7、处理要抓紧时间,以免事态扩大。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家长采取闹事,学校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8、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再采取法律起诉的方式。当然,学校也不要怕采取这种方式,只要事实清楚,该负的责任学校负,不该负责的也不要负。
五、 关于赔偿的形式
1、赔偿的经费类别
● 一般事故:主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 伤残类事故:除了上述的费用,还包括伤残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护理费
● 死亡类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类别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2、处理赔偿经费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 未来再次手续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3、赔偿资金来源
这一点,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
● 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
● 社会集资捐助
● 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应采取的对策预防
a) 学校应该经常性的检查校园教育教学的设备设施,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导致学生意外事故的,学校无条件负全部责任。学校应引起高度重视。
b) 建立安全网络,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一层对一级负责。
c) 对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进货渠道、查生产商、供应商,不让校园外的食品进入校园。
d) 体育活动上的强度不能超过学生的承受力。
e) 对有特殊体质的学生要有告知义务,要进行特殊照顾。
f) 制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老师,在事故处理完后可以由学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让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但要注意经济赔偿不可以完全由教师承担。
g) 建立校园申诉制度。让学生对困扰他们的烦恼有一个申诉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欺负等等。这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落实。
履行职务行校承担赔偿责任
佩服
特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