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法院的审判结果,不需要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本应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基层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判工作独立进行。上级法院可以监督下级法院,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各级法院之间都是独立审理案件的,在法律上是禁止上下级法院之间请示或回报的,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干扰或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