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2000年9月29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为“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有关抵押权形式期限的规定废止了司法解释,《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