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在去世的时候,没有留有遗嘱,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去世时留有遗嘱的(包括书面遗嘱、口头遗嘱),继承按照遗嘱进行。由于A死亡时留有口头遗嘱,故,他的遗产只能由他的子女继承,两人各占50%。
根据遗产继承法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原则上,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该均等。但本文中有口头遗嘱,可按口头遗嘱来执行相关遗产份额,但口头遗嘱生效的原则是: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无效口头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由此再结合本文案例实情:
如果90岁老人属于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则口头遗嘱无效,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者,剩余的可以子女均分。
如果90岁老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口头遗嘱也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可以按照口头遗嘱执行,只分配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