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或备案后,向原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出示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加盖印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原件(不需提交复印件)。
(二)小一寸彩照1张。
三、办理时限
(一)15个工作日。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咨询电话和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同劳动用工备案。
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二、提供资料
(一)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
2、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尚未领取可同时申领);
3、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6、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7、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8、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9、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二)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尚未领取可同时申领);
3、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5、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6、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持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已登记失业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参看下列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市
市级机构不受理失业登记业务。
区、县级市
失业登记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暂住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或区就业中心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