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承认口头遗嘱,但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必须是在危机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否则属于无效遗嘱。《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题:2002年9月,吴有发在一次全村人家族大聚会时,当着同家族30多人和5位村干部的面,口头表示死后将十间二层瓦房全部赠给村集体,用作办公楼,将银行存款15000元指定女儿吴丽丽继承。2002年11月,吴有发因病去世,村委员要求其妻刘兰芝执行吴有发生前的遗嘱,吴丽丽则要求其母将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万余元交给其继承,其要求均遭刘兰芝拒绝。请问题:刘兰芝拒绝是否合法?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刘兰芝对村委会的拒绝是合法的,对其女吴丽丽的拒绝部分合法,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看到,口头遗嘱是在生命垂危或情况危急下作出,且需两个以上合法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采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吴有发在非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尽管有多个见证人在场,但事后未用书面或录音遗嘱记载,故其口头遗嘱当属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办理。从信中看,吴有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妻刘兰芝、其女吴丽丽。因为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能用遗嘱的形式处理被属于他人的财产。其遗产是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另一半应属于其妻刘兰芝所有。所以其中一半属于刘兰芝所有,另一半即5间瓦房、7500元存款和一半利息才是遗产。故吴丽丽可从5间瓦房和7500元存款及一半利息中分得属于她的那部分遗产。
临终前立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条件,但是否有效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见证人的资格见后面的解释)
2、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是老人真实意愿表示;
4、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5、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6、生前没有立过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但后来撤销了。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综上所述:只要老人所立口头遗嘱全部满足上述几点,即可视为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