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2025-03-07 0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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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鉴定是指通过一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以利于科技成果的完善提高和应用推广。
  为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已达到预期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应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类型和阶段分别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和生物新品种;
  二、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提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基础理论研究和属于应用理论的非定向理论;
  三、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在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入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以上科技成果的鉴定包括成果各阶段的鉴定,即实验室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工业性试验(或扩大试验)鉴定和生产(设计)定型鉴定以及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评审)。第四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即确认其成果所有权及主要完成者。未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不得申请成果登记、各种奖励、进行技术交易以及新产品减(免)税。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 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类的生物新品种、增产和保产技术措施,农用微生物和生物防治的新畜药、新疫苗等,经生产试验验证,证明增产显著、优质、速生、抗逆性强或安全、有效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能大面积应用推广者。
  二、工业科技成果类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新方法等,要有充分的科学理论依据和实验数据,经实际应用验证,证明技术先进、工艺路线合理、质地优良、性能可靠,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作用者。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新成就,须在国内仿制产品、移植技术中全面达到原技术水平、或对所开发、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有较大改进和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适应于我国自行生产、应用的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类的诊断方法、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等,经有效病便或临床试验证明提高了疗效和诊断率,改善了医疗条件。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有一定应用推广价值者。
  五、科技发展政策、战略、规划、科技情报、科技管理、计量基准、技术标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有完整的系统资料和准确的数据,所提出观点和数据有分析、有论据,并经采纳证明对促进科技进步和指导工农业生产等方面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或产生技术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
  六、自然科学应用理论成果,要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等方面有新的见解和发现,并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意义或对指导本学科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者。第六条 对于相同系列(类型)产品(品种)可只选有代表性的进行鉴定。配套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进行逐个鉴定(能独立应用的单项技术除外)。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预审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必须按鉴定应具备的条件,先由完成项目的组织或个人提请本单位预审;由主管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或委托专业主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需填报《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附后)和必备的技术文件,其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试验研究工作报告;
  2.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查阅国内外专利及非专利文献情况和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3.试验测试报告;
  4、技术鉴定大纲;
  5、用户试用或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6、必备的图样;
  7、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研究(制)经费决算;
  9、参加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