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2018)

2025-03-12 08: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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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