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另外,对个别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