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违反以下几类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应依法履行,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商方式改变,包括劳动者主动放弃、或者直接工资方式发给劳动者等。
这个是违法的
。
社会保险退即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的部分公司自己承担,个人部分从应发工资里扣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个人和企业分别缴纳的,一般企业占大头(全国各地缴费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缴费比例为:
1.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9% ,个人缴纳8%
2.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0.8% ,个人缴纳0.2%
3.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10% ,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需要个人缴纳的,全部由企业缴纳。而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则需要全部由个人负担了。
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没办法解决收集好证据向人社局举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公司没有给员工交社保,只纳入员工工资,违反社保的交纳程序,会遭到企业的罚款和处罚,劳动仲裁部门会通过法律对公司进行规范处理。
单位做法是违法的。
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而不能记入职工工资。
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劳动仲裁院(设在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