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二十年双方都同意离婚女方就要住的房子可以吗?

2024-11-24 17: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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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男方在结婚前债款购买的房产,则属于男方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是男方在结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离婚时,女方可要求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