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三者是相互监督制约、分工配合的关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既要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说,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的监督者,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来说一个案子立案以后,先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会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
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三角形关系。检察院这个时候是控诉方,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他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有监督的权力。
不同意这种说法,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是中国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这三种单位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义务。
公安机关总的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防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检察院的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公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实行法律监督等。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司法本该是独立的,但在我们国家,确实有公检法一家的现象,案件审理如同流水线作业,公检法三家一起与被告人对抗的局面
其根本原因是目前司法不独立,这是由我国的体制决定!每一种体制都有其弊端,如何进行有效的司法改革,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也不属于笑柄。
国家要发展,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所以,改革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统一,一个鼻孔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