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我办提交五个要件。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目前,并没有接到该片的任何单位向我办提交的房屋拆迁申请。您也可随时拨打区拆迁办热线60531892进行咨询 特此答复